11月(yue)18日,國家(jia)商務(wu)部發(fa)布了關于終止(zhi)對印尼廣青(qing)鎳業有限公司生產(chan)的進口不銹(xiu)鋼鋼坯(pi)和不銹(xiu)鋼熱軋板/卷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fu)審調查的公告(2021年第38號)。
2019年7月22日,商務(wu)部發布(bu)2019年第31號(hao)公告,決定對(dui)原產(chan)于歐盟、日本(ben)、韓國和印尼的(de)進口不(bu)銹鋼(gang)(gang)鋼(gang)(gang)坯(pi)和不(bu)銹鋼(gang)(gang)熱軋板/卷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自(zi)2019年7月23日起5年。
2020年11月(yue)20日,應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申請,商務部發(fa)布2020年第55號公告,決(jue)定對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bu)銹鋼(gang)鋼(gang)坯和(he)不(bu)銹鋼(gang)熱軋(ya)板/卷所適用(yong)的反傾(qing)(qing)銷措施進行傾(qing)(qing)銷及傾(qing)(qing)銷幅(fu)度期(qi)間復審。
2021年9月30日,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回期間復審的申請。經審查,商務部決定接受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對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ya)板/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調查。